原告郝**诉被告陈*、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史**及被告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改建蓝多铁路项目部将锡林郭勒盟正蓝旗铁路桩基础施工工程承包给李*春,李*春又将该工程承包给被告赵**的丈夫张**被告陈*。张**被告陈*雇佣原告在其工程中从事劳动,经结算共欠原告工资21786元未给付。被告赵**的丈夫张*因交通事故死亡,所欠原告工资系被告赵**与张*夫妻存续期间所欠,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应对原告的工资款履行给付义务。被告陈*与张*系合伙关系,应对合伙债务共同承担给付义务。现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工资21786元。
被告陈*辩称:我与被告赵**丈夫张*合伙承包铁路施工工程,欠原告工资21786元属实。同意与发包方结算完工程款后给付原告的工资款。
被告赵**未答辩,亦...(本文书还有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