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不服被告泌阳县黄山口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山口乡政府)为第三人李**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l4年12月31日向被告和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参加诉讼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禹**,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吕**,第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黄山口乡政府于1999年10月为第三人李**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向本院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亦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李**诉称,其一家六口人于1992年土地调整时,在黄山日乡周*村委唐李*东二组承包...(本文书还有1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