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宝那拉与被告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并与原告宝双喜与被告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宝那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参加了第一次庭审,第二次庭审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那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276.18元,二次鉴定检查费用143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8日13时40分,李*胜驾驶×××号小型轿...(本文书还有2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