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禅某诉被告黄*、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黄*、仁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禅某诉称,原告禅某与被告黄*于2018年5月26日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经介绍人汤青海手给被告过了50000元彩礼及四金(金挂坠一个、金手链一个、金戒指一个、金项链一个,合计价值6987.10元),装烟满水2000元,以上均交给被告仁某手中。当时有支*人魏**在场。2018年9月份,原告禅某与被告黄*闹矛盾,至2019年2月8日双方解除婚约。二被告不同意全部返还彩礼,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50000元及四金(金挂坠一个、金手链一个、金戒指一个、金项链一个,合计价值6987.10元)。
被告黄*、仁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被告只同意返还30000元彩礼款,四金不返还。
原告...(本文书还有1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