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77175.33元的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本案事发地点距离上诉人取沙处有一定距离,事发地点系当地环境自然形成,而非上诉人取沙地点,被上诉人受伤与上诉人取沙无因果关系,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被上诉人应该对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其所举证据均未证明事发地点的塌方由上诉人取沙造成。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即使由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自身也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被上诉人车**辩称:一审判决正确。...(本文书还有1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