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戴**与被上诉人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戴**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具体理由如下:1、一审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在保证期间向上诉人主张过权利,要求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证人咸*,4系本案的保证人身份,且与被上诉人刘**妻子咸**系兄妹关系,咸*,4证言与咸**陈述亦存在矛盾,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涉案款项是之前借款本金和利息累加结算形成,但本金的数额和利息的标准,一审法院未查清,且对于借款后,陈**的还款数额,一审亦未查清,...(本文书还有1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