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泗阳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5)泗商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赵**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本院。2016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6)苏13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2015)泗商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6)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赵**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东方公司诉讼请求。主要事实与理由:赵**与东方公司不存在承包合同关系,东方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罗**,罗**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赵**,赵**与罗**之间工程款已经结算完毕,在结算中已经扣除了争议的5万元。东方公司如认...(本文书还有3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