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泗阳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李*及原审被告泗阳县史集街道凌城卫生室(以下简称凌城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泗阳县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刘*、李*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根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刘*系食物中毒后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其死亡结果应由有毒食物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期间,泗阳县人民医院要求追加有毒食物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被告,一审法院未予采纳。2.因刘*的死亡是急性心力衰竭导致,故应区分接诊先后来认定责任。中毒后的二、三小时内为最佳抢救时间,死者刘*到泗阳县人民医院就诊时,其已中毒长达九小时,其脏器已经衰竭,客观损害结果已经发生。泗阳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并不存在过错,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称:两医疗机构各占次要原因的50...(本文书还有3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