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宁夏平瑞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瑞法律服务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2018)宁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4月28日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平瑞法律服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复议被申请人王**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银川中院在执行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建公司)与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房地产公司)、宁夏龙海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北分公司(以下简称:龙海银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宁01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海房地产公司、龙海银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7227618.02元;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应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平瑞法律服务公司向该院提交《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该院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宁01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平瑞法律服务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异议人王**为此提出执行异议。
银川中院查明,石化建公司与龙海房地产公司、龙海银北分公司...(本文书还有5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