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安徽舜泰天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舜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时*、被告安徽舜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聘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聘用工资9.6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4.判令被告为原告提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转移手续;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安徽理工大学、淮南舜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淮南舜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三方共同设立“安徽舜泰公司”,即本案被告。原告系安徽理工大学老师,经安徽理工大学爆破工程与器材研究所委派到被告处任职,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注册在被告处。任职期间,原告遵纪守法,勤勉尽责...(本文书还有2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