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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曹**、曹**、候*犯诈骗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9)黑0110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9-03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涉案人顾*(已起诉)在从事快递员工作期间得知快递公司有代客户收取邮资的业务后,见有机可乘,遂预谋以快递运输作为媒介,以“免费赠送”礼品的方式骗取收件人的邮费。2015年6月17日,顾*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注册成立哈尔滨紫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诺公司)并任**代表人。2017年,该公司办公地点由哈尔滨市道里区迁至香坊区赣水路**号紫诺大厦。公司成立后,顾*通过网络及个人介绍方式从社会上大量招聘业务员并以“业务培训”为名对招聘来的业务员进行网络诈骗技能培训,培训包括如何制作虚假的手机宣传图片、传授诱使被害人受骗的“话术”等内容。后顾*又任命其招聘的涉案人李*、周*2(均已起诉)、姜*(另案处理)为大组长,分别负责销售部三个销售组的综合管理,各销售组内又下设组长,负责对新入职业务员进行培训。业务员培训完毕后,顾*、李*、周*2、姜*等人便指使业务员将事先制作好的紫诺公司开展“免费赠送耐克鞋”、“免费赠送华为手环”活动的虚假广告通过微信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各业务员虚构“免费赠送”品牌商品的事实,隐瞒实发廉价产品的真相,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紫诺公司再将顾*事先购买好的假冒伪劣运动鞋、电子表冒充成正品的耐克鞋和华为手环通过快递公司寄递给被害人,被害人签收“免费赠送”的物品时必须先向快递公司交纳29元的“邮费”,快递公司将其正常收取的邮费扣除后再将剩余部分返给紫诺公司。业务员每完成一单业务,其均能从中获取提成,其所在组的组长亦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工资。

    2017年10月,被告人陈*加入哈尔滨紫诺商贸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工号为l719。其在明知公司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接受公司培训并积极参与实施诈骗活动。后其升任为组长并按照李*授意向其组员传授诈骗话术。陈*通过实施“免费赠送耐克鞋”诈骗活动,骗取被害人69861元;通过实施“免费赠送华为手环”诈骗活动,骗取被害人59015元。以上共计骗取被害人128876元,陈*非法获利19571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将违法所得全部退缴。

    2018年3月,被告人曹*1加入...(本文书还有785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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