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东莞市天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市天尔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后,被告东莞市天尔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本院裁定驳回,后被告东莞市天尔公司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东莞市天尔公司的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莞市天尔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装修工资1279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承揽了云南楚雄市三家塘义乌城奥特莱斯尚品城的装修工程,雇请原告做水电安装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资46790元,后被告陆续支付了一部分,还余1279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现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东莞市天尔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涉案的实际包工头为唐勇,涉案5个诉讼案...(本文书还有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