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铜川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铜川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吊装费、吊车费、停运损失、赔付水泥罐损失等共计114500元及利息(自拒赔之日即2017年5月27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理赔之日)。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2日10时13分许,陕a×××××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鹿邑县××量镇胡寨作业时,车辆倾覆严重损坏,吊车臂砸坏孙*搅拌站的水泥罐。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原告赔偿水泥罐损失10000元,支付修车费93500元,支付施救费、吊装费、吊车费11000元。原告向被告进行理赔,被告以原告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为由,拒不赔偿。
被告辩称:对车损认定42000元,施救费11000元、第三者损失10000元予以认定。理赔中发现,肇事司机没有操作资格证,...(本文书还有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