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姚**赡养纠纷一案,2014年1月2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4年5月23日移送我院,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毕维明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陶**,被告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之子。2012年11月19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及杨*娣赡养费600元。现原告在外租房居住,且患有××,已丧失劳动能力。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为原告提供住房,每月5日前给付原告赡养费2000元,支付原告已经实际产生的医疗费21177.16元。
原告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012)扬广新民初字第
41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扬民终字第0822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
原告姚**分别于2013年2月25日、2013年12月1日和
2014年4...(本文书还有2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