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邱**因与被上诉人邱**、张**及第三人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上诉人邱**及邱**、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第三人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上诉请求:1.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号民事判决;2.判令邱**、张**给付剩余股权转让款82万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邱**、张**、林*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林*曾以黑龙江事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益公司)的名义给俄罗*金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鹤公司)投资,其后**想索要其投资款,多次要求金鹤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邱**返还其投资款。2012年,林*通过邱**、张**,强行要求邱**将金鹤公司股权转让给林*,并提出由林*给付邱**1**万元,邱**被迫同意。股权转让过程中,邱**与林*无任何交流,邱**、张**多次向邱**说明林*同意向邱**支付120万元股权转让款,邱某2和邱某1的证言也能证明邱**曾陈述林*答应给120万元股权转让款。邱**持有的金鹤公司股权变更孙**名下后,邱**多次找邱**、张**询问120万元股权转让款,邱**、张**告知林*并未支付该笔款项。一审庭审中,邱**、张**与林*均否认12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事实,说明林*并未支付转让股权的相应对价。本案股权转让款应为120万,并非20万元,20万元实际上是林*于股权变更前支付的生活费,邱**此次起诉与(2016)黑01民终****号案件并非同一诉讼,并不属于重复诉讼,邱**不可能将价值两千万的公司股权仅以20万元转让,邱**、张**与林*恶意串通损害邱*...(本文书还有7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