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公司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偿还借款本金54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18年2月1日起以54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暂定607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业务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同意向被告出借10万元,为此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原告借给被告10万元使用3个月,自2017年9月19日至12月19日,借款到期被告归还借款,如未归还,则按日承担日千分之四的违约金,直到借款还清时止。原告出借10万元后,被告出具收条,但借款到...(本文书还有1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