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闻**、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时*,被告黄**到庭参于诉讼,被告闻**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闻**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柒万壹仟玖佰元整(71900元),并判决被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二、判令被告黄**对前述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以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黄**作为担保人,原告于2017年10月22日将钱款出借给被告,被告闻**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写明“今借到杨**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于2018年4月底前付清,闻**,2017年10月22日,担保人:黄**,2017.***.22日”,两被告分别在借条上亲自签字...(本文书还有1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