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执行申请保全人四川省国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与被保全人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朱**于2019年5月25日对本院查封的三沙源谊苑2区(三沙源3区)涉案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朱**称,2016年1月29日,朱**购买三沙源谊苑2区(三沙源3区)涉案房屋一套,一次性将房款239638元全部支付给博冠公司。2017年下半年,朱**打电话给售楼部询问办理手续的事宜,售楼***小区名称有可能会更名,暂时开不了发票,办不了手续。2018年下半年,物业公司催收物业费,朱**领取了该套房屋钥匙,交纳了物业费,该套房屋属于朱**个人财产。得知该套房屋被法院查封后,朱**遂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对三沙源谊苑2区(三沙源3区)涉案房屋中止执行并解除查封。
国基公司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书还有2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