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晋江亿仁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亿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亿仁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亿仁公司一审时提供的《2015-5月份亿仁鞋业—财务部工资表》可以证明李**每月工资为6000元,李**签字确认且于一审庭审时未表示异议。李**提供的两份薪资明细表前后矛盾,其中一份有相关人员签名,另一份虽加盖财务专用章但并无相关人员签名。从亿仁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可知,亿仁公司并无在领取工资的相关文件上加盖公章的惯例,李**原系亿仁公司的财务经理,掌管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李**提供的两份薪资明细表系李**利用职务之便加盖的。综上,李**每月工资为6000元,其在岗期间应发工资为73764元,扣除已发工...(本文书还有3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