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范**。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
申请再审人刘**与被申请人范**、周*、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8月30日,申请再审人刘**以该民事判决书所列被告“刘**”并非申请人本人,且判决主要证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刘**的签名捺印也非刘**本人签署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原审判决上所列被告刘**,其本人身份证号码为“...(本文书还有5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