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卢**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70868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1日,原告借给被告280000元,约定月利二分,经被告指示,原告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大庆龙南支行向金胜财富投资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刘*超汇款280000元。到2015年1月21日,上述借款产生利息33600元。2015年1月17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再次向被告借出16400元,原告已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汇至被告账户,本次借款与2014年7月21日借款本息合计330000元作为本金,仍以月利率2%,再次借给被告。2015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还款50000元,2016年2月2日又向原告还款50000元。现因原、被告就该借贷纠纷事宜协商...(本文书还有2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