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齐丰商贸有限公司诉陕西国实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国实投资有限公司眉县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鸡市齐丰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卢**、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陕西国实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倪**,被告陕西国实投资有限公司眉县项目部委托代理人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鸡市齐丰商贸有限公司诉称,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的下设分公司,自2012年11月10日起,宝鸡市天盛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眉县美林湾项目供应钢材,截止2013年4月底,被告共计拖欠宝鸡市天盛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钢材款1507700.30元,至今未支付。后宝鸡市天盛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更名为宝鸡市齐丰商贸有限公司。现请求判令:1、第二被告清偿原告工程款1507700....(本文书还有1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