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与被告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由原告代为清偿的款项12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0日,被告高**因买车向张帅杰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二个月,自2016年4月10日至2016年6月10日止,借款月利率2分5厘,该借款由原告裴**担保,借款到期后,张帅杰一直向被告及原告讨要,被告高**一直不予还款,被告高**支付利息至2017年4月,然后不予还款付息,2018年2月9日作为担保人的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向张帅杰还款本金10000元,并按每月250元支付了利息2017年4月10日至2018年2月9日期...(本文书还有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