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山西隆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了大名县某某日常皮肤护理店的“某某美容汗蒸会馆”的汗蒸房装修工程。时任山西隆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白某1与王*1商谈了合同内容。2015年1月份,该公司股东赵*某安排被告人白某2具体负责该“某某美容汗蒸会馆”的施工,一周*右该工程完工。2017年12月16日11时许,“某某美容汗蒸会馆”发生火灾事故,该事故造成正在汗蒸的顾客李*死亡、高某重伤。经大名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山西隆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为“某某美容汗蒸会馆”装修前未经消防设计备案,装修后未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使用的电热膜、反射膜等装修材料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某某美容汗蒸会馆”的低温辐射电热膜供暖系统进行鉴定:该系统的设计施工不符合行业标准要求,存在设计施工缺陷和安全隐患;施工中使用的低温辐射电热膜不符合jg/286-2010《低温辐射电热膜》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存在安全隐患。被告人赵*某、白某1、白某2作为建设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另查明,2018年2月10日被告...(本文书还有44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