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拜特生物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挪用的货款158583.1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何**于2011年5月1日入职原告公司,从事营销工作。为保障被告何**在营销过程中经手货款的回笼安全,被告李**作为被告何**的母亲为被告何**的经营货款提供担保,并于2016年8月1日签订《员工担保书》,该担保书约定:“当该同志(被告何**)无力或不愿意履行各项还款义务时,我本人(被告李**)愿意承担担保义务,代替该同志全额偿还”...(本文书还有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