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7日,公安人员在河南省原阳县城关镇将被告人刘*、屈**抓获。2010年11月18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屈**的协助下,分别在河南省原阳县葛埠乡葛埠村、新乡市东方文化步行街东口将被告人袁**、李**抓获。2011年1月27日,四名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赵*某、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得到赔偿款三万五千元、高某某得到赔偿款五千元,书面要求不再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袁**、屈**、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刘*的主观动机是为了要回自己的赌资,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并无授意同伙实施暴力伤害,其行为恶劣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刘*的悔罪态度好,积极主动地对受害人...(本文书还有2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