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滁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周*无需支付阳光保险滁州支公司赔偿款、违约金及保险费。事实与理由:1、阳光保险滁州支公司没有履行保险法规定的说明义务,没有将保单、借款合同等文本交周*收执,致使周*不知道其购买了保证保险产品,侵犯了周*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相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加重了周*的责任,不应对周*适用。2、阳光保险滁州支公司约定的违约金和《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率明显过高,且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3、由于阳光保险滁州支公司为了收取保费而多次拒绝周*提前还款,对于此后的保险费不应由周*承担。
阳光保险滁州支公司辩称:1、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阳光保险滁州支公司已经尽到了保费的告知义务,且保险单上明确列明了每月保费费率及保费金额,在一审庭审时周*提交的36期还款计划表也能够证明阳光保险滁州支公司向周*展示了相关费用的事实,故...(本文书还有4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