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衡阳市沐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林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江*、赵**,被告沐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07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地下汽车停车库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在2007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和地下车库使用权。原告直至2009年8月26日才收到被告的收房通知书,但被告应交房屋和车库质量达不到交房标准,且未经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交付停车库使用权违约金9687元(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2、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以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3、商...(本文书还有2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