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刘*伙同李*驾车行驶至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南路农机厂一巷居民竹某家中,将竹某放在家中的黄金手镯、戒指(价值共计1万余元)等首饰和2000余元现金盗走。
二、2018年9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刘*伙同李*驾车行驶至新蔡县古吕*航运公司巷内,被告人刘*进入该巷居民胡某家,将胡某放在家中床头的一部黑色vivox20手机(价值1515元)盗走。赃物已追退。
上述指控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文书还有3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