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申燕涛因其岳母陶*英在新蔡县佳源宾馆对面公路上被新蔡县余店乡村民周*驾驶的机动车撞伤而对周*进行殴打,致周*轻伤。周*受伤后,于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2月22日在新蔡县月亮湾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731.83元,于2019年2月18在新蔡同安医院花费检查费1079元。
另查明,被告人申燕涛于2019年4月22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人自愿赔偿周*人民币9500元,并于2019年5月29日将款交到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燕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害人周*的伤情照片,书证户籍证明、社会调查、抓获证明、羁押证明、破案报告,证人王*、赵*、钟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周*陈述,新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新)公(物证)鉴(法*)字(2019)...(本文书还有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