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龙镇农场(简称龙镇农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7)黑8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牛**、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国上诉请求:撤销(2017)黑8106民初****号民事判决,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有证据证实管道的管理者是被上诉人。上诉人在使用自来水管道过程中无不当之处。一审没有查清客观事实。对于上诉人的损失,有进货票据及实际的损失照片可以证实。
龙镇农场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15775元。原告在龙镇农场购买商服楼一处,夫妻二人在此开办了新优惠食杂店,现已居住使用15年左右。2017年2月1日,由于被告龙镇农场负责管理的自来水管爆裂,导致原告的货物储存室被水淹没,造成大量货物损失。因事发在春节销售旺季,货物库存较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近13万...(本文书还有1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