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蒋**、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5)鲤民初字第475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陈**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闽05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蒋**的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蒋**支付陈**分割合伙财产应得额231771元(清算后如有出入据实调整)及其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蒋**全部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文书还有3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