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被告单*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
2008年2月19日,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东阳三建”)任*被告人赵**为被告单*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下简称“东阳三建广西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08年3月12日,被告单*东阳三建广西分公司在广西南宁成立。后被告人赵**为筹措资金,在未经东阳三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被告单*东阳三建广西分公司承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口口相传、发布《职工集资倡议书》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东阳三建广西分公司名义,以月利息2%至3.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公众资金。
经查,至案发时止,被告人赵**以东阳三建广西分公司名义从许某1、毛*、赵*4、广西城投实业有限公司等77人和单*处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7680.92万余元(下均指...(本文书还有2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