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第二、三、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安*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助业担保公司)与被告张**、程**、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助业担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程**、宋**、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依法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助业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19.48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
2、依法判令原告对第二、三被告抵押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7日,第一被告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以其员工张瑜名义与被告签订了助业担保借字2013第0807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本文书还有44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