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王*因庄**、闫**、胡**、胡**、褚**罚金刑执行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岗中院)(2018)黑04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鹤岗中院在执行庄**、闫**、胡**、胡**、褚**罚金刑一案过程中,复议申请人王*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
王*异议称,其与庄**于2006年4月7日登记结婚,而鹤岗市向阳区17委振兴花园电业居住组团**号楼**室车库是2008年3月28日购入,所以此房产应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庄**的犯罪所得也并未用于其家庭之中,因此,王*认为17委振兴花园电业居住组团**号楼**室车库其有权利分得一半。
鹤岗中院查明,该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院作出的(2015)鹤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庄**、闫**、胡**、胡**、褚**罚金刑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庄**履行缴纳罚金105万元的义务,但庄**未履行。经查庄**名下有房产。该院于2018年7...(本文书还有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