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玉溪聚乐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2、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共计6469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取证消费339元,其他合理开支130元);3、请求依法对被告采取民事制裁措施;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经权利人授权,原告依法取得《老地方》《书签》《微笑以后》《无字碑》《bazaar》《永远》《绿色玫瑰》《爱上你的爱》《梦想扩音机》《卖火柴的小女孩》《该不该长大》《楼道》《我爱过的那个人》《一个人**座城》《爱情骗子》《爱情像花儿一样》《爱在歌唱》《不做你幸福的玫瑰》《朋友干了这杯酒》《我不是你最爱的女人》《最爱民族风》《火焰情歌》《千寻》《消失的光》《愿得一人心》《不如不见》《不忘初心》《再见纪念》《聊聊》《回忆里的那个人》《...(本文书还有5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