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玉溪聚点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2、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共计6242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取证消费112元;其他合理开支130元;)(以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6242元);3、请求依法对被告采取民事制裁措施。4、请求判令被告称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经权利人授权,原告依法取得《老地方》、《书签》、《微笑以后》、《我是我的》、《无字碑》、《bazaar》、《永远》、《绿色玫瑰》、《爱上你的爱》、《sobeautiful》、《胡说》、《梦想扩音机》、《卖火柴的小女孩》、《该不该长大》、《楼道》、《若是你能遇见她》、《我爱过的那个人》、《一个人**座城》、《爱情骗子》、《爱情像花儿一样》、《爱在歌唱》、《不做你幸福的玫瑰》、《朋友干了这杯酒》、《我不是你最爱的女人》、《...(本文书还有5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