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华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因案情需要,2010年12月18日本案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朝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华、人民陪审员龙中德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于2011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09年6月19日原告从被告驾驶的渝C•E2336号货车车厢中摔出受伤,请求人民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005.20元、误工费6120元、残疾赔偿金9242、精神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900元,共计22767.2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本文书还有1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