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汉族,1960年3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女,汉族,1972年2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系李**妻子。
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下称渤海银行)与被上诉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沃德思源公司)及李**、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沃德思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邸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路**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渤海银行上诉称:限据合同约定,本笔业务为按还款计划还息,到期还本结息。被上诉人应于2017年9月21日、2017年11月10日偿还该期应还利息。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7.5条约定:“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则自逾期之日起直至清偿贷款本息之日止,按照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对于贷款项下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本文书还有4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