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桂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属于旅游合同纠纷,旅行社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故与被上诉人结算的应为旅行社而不是上诉人;二、实际上,上诉人是作为被上诉人名下公司的员工组团,还款协议只是上诉人承诺为被上诉人名下旅行社追款,而不是上诉人欠款。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华旅公司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名下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还款协议主体不存在问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华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旅游团款人民币36239.5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本文书还有2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