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桂林华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桂林华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熊*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属于旅游合同纠纷,旅行社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故与被上诉人结算的应为旅行社而不是上诉人;二、实际上,上诉人是作为被上诉人名下公司的员工组团,还款协议只是上诉人承诺为被上诉人名下旅行社追款,而不是上诉人欠款。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桂林华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名下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还款协议主体不存在问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桂林华成...(本文书还有2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