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熊*因与被上诉人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熊*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属于旅游合同纠纷,结算双方应为旅行社,而不是作为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与上诉人个人,故本案主体不适格;二、实际上,上诉人是作为被上诉人名下公司的员工组团,还款协议只是上诉人承诺为被上诉人名下旅行社追款,而不是上诉人欠款;三、按照协议上诉人仅支付被上诉人78821元,协议签订后,上诉人还回款42000元给被上诉人,一审法院依据协议认定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还款错误。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肖**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名下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还款协议主体不存在问题,一审...(本文书还有3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