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我从未向被告申请过贷款,但是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得知“我于2007年11月贷款10000元,该笔贷款逾期180天以上”。鉴于我从未申请过贷款,上述贷款为伪造合同的虚假贷款,贷款合同依法应当确认为无效。被告伪造贷款合同的行为导致我个人征信出现不良信用记录,不仅导致我社会评价及信誉降低,也因有不良记录给我购房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依法判令...(本文书还有1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