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娄烦县福厚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厚公司)因诉娄烦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娄烦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3行赔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本案中,根据起诉人福厚公司提供的行政起诉状、行政赔偿申请书等相关起诉材料,可以认定起诉人于2009年就已知晓其尾矿库被强制拆除的事实,现起诉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定两年的国家赔偿时效,不符合行政赔偿诉讼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本文书还有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