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市中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安市中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67,490元、评估费6,500元、施救费6,700元、吊装费6,200元,计186,89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3日,原告就皖n×××××号货车向被告投保了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限自2017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3日。2017年12月12日15时15分,王*军驾驶保险车辆在210省道全军石关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经金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认定:王*军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车辆经评估损失为167,490元,原告同时支付了评估费6,500元。其后,...(本文书还有2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