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向阳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阳公司”)、沈阳音乐学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沈阳音乐学院于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沈阳音乐学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事项:请求解除和平法院(2018)辽0102执****号执行案件对异议人在中国银行辽宁省营业部营业中心团队**号账户教学资金8,319,381.40元及相应利息的冻结措施。异议理由:一、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建设情况:2003年10月18日,沈阳音乐学院与向阳公司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组建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产权属于沈阳音乐学院,向阳公司负责教学硬件投资,沈阳音乐学院以无形资产投资并负责教学组织和日常行政工作;向阳公司在2006年9月开学前一次性投资1.8亿元,用于征地、教学和生活设施的建设资金、流动资金、办理施工前各种手续等;在保证正常教学需要和发展需求,扣除教学成本及15%的校区发展基金后,...(本文书还有3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