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伍*于200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5日婚生女儿伍*甲出生。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好。2014年7月26日双方为琐事发生争吵,次日,原告从互联网上下载了填充式离婚协议,双方在该协议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名。后因被告反悔,拒不和原告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及证人杜明德、王*飞证言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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