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天仪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仪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向阳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阳公司”)、沈*音乐学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沈*音乐学院于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沈*音乐学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事项:请求解除和平法院(2018)辽0102执****号执行案件对异议人在中国银行辽宁省营业部营业中心团队**号账户教学资金2,180,392.66元和在中国建设银行沈*融汇支行×××账户教学资金2,180,392.66元及相应利息的冻结措施。异议理由:一、沈*音乐学院大连校区建设情况:2003年10月18日,沈*音乐学院与向阳公司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组建沈*音乐学院大连校区,产权属于沈*音乐学院,向阳公司负责教学硬件投资,沈*音乐学院以无形资产投资并负责教学组织和日常行政工作;向阳公司在2006年9月开学前一次性投资1.8亿元,用于征地、教学和生活设施的建设资金、流动资金、办理施工前各种手续等;在保证正常教学需要和发展需求,扣除教学成本及15%的校区发展基金后,所剩利润沈*音乐学院与向阳...(本文书还有4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