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叶**、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六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诉讼代理人曾**、被告叶**的诉讼代理人余*、赵**、被告平安财险六安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1934.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8日16时40分,叶**驾驶皖n×××××号轿车沿霍邱县庆发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庆发大道与公园路交口50米处超车时,与同方向陈**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刮撞,致陈**倒地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伤人的交通事故。
陈**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第一被告承担事...(本文书还有2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