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北凯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跃集团)、肖**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资产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凯跃集团、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袁**,省资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跃集团和肖**共同上诉称:凯跃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光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光明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人民币l亿元的最高担保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实际发生的债务金额为4500万元,且凯...(本文书还有11982字未显示)